陕西渭南上百业主期待河南洛阳高新法院及时纠正随意扩大查封殃及无关民众问题案件早日平抚民心
2024-09-26 08:37:43 阅读(3831)
香港日报讯 本报陕西蒲城/河南洛阳2024年9月25日电【记者 夏冰】上百业主一直反映申告的不服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高新法院”)在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渭北农机城施行的违法违规违背基本事实的扩大查封殃及无关业主的问题案件,自今年6月洛阳高新法院受理以来,民众和社会一直期待着真实可信合法应有的结果。陕西渭南上百业主一直期待洛阳高新法院及时纠正随意扩大查封任意殃及无关多人的此案问题,以早日平抚民心。
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这些民众如此反映的主要问题是,河南省洛阳高新法院所谓进行的网络拍卖是否存在贪腐?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因何对洛阳高新法院违法网络拍卖至今未见查处?其如此行为到底有多少?事出反常必有妖,应予坚决彻查出自起因,及时向社会民众报知真相、究竟谁为与追责的确实结果!
2024年7月9日上午10时,洛阳高新法院约谈人张国强、韩明,与被约谈人渭南市环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如下简称“渭南环宇公司”)相关来访群众高宝丽、胡征炎、韩志斌、高宏林、李纲要,蒲城县信访联合办公室副主任宁艳玲,蒲城县自然资源局信访室主任万金平、蒲城县自然资源局确权登记股干部刘博,蒲城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张三兴,就关于渭南环宇公司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约谈。
“国际法智助民师范”王海安作为此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代理人,在洛阳高新法院当场陈述了该执行案明显存在的问题后指出,2018年4月26日,洛阳高新法院在蒲城县不动产登记局进行查封时,这些业主的商业用房屋没有被查封,但洛阳高新法院在施行拍卖时,却把这些未受查封的业主们的商业用房屋都给拍卖掉了。法律规定没有查封的不允许拍卖,且在此拍卖前这些业主们从2012年就已陆续占有了这些房屋。该院在实施此拍卖前既没有发布公告,也没有通知法定相关的这些人,法定相关的这些人本应作为优先购买权人参与此竞拍,拍卖公告里也没有列出优先购买权人。而此洛阳禅醉茶叶有限公司作为唯一参与竞拍人通过变卖竞得了这些业主们的这些房地产及附添。这些业主们了解到此洛阳禅醉茶叶有限公司就是为了此次竞拍设立的,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静的一人独资公司。2023年2月2日,通过洛阳高新法院韩明的联系,这些业主们在洛阳高新法院与洛阳禅醉茶叶有限公司的实际投资人见面,这些实际投资人承认赵静不是投资人,自己才是。从此见面后,洛阳禅醉茶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静就被变更掉了。
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渭北农机城的这些业主们,一类是用工程款折抵的,一类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其余都是全款直接购买的,全部都是2018年4月26日前购买的。这些业主们认为,洛阳高新法院在此执行案中程序、实体违法,违背事实,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物权、物权期待权等,造成了严重伤害并形成了严重损失和后果,应予及时纠正、追查、追究。
法律人士指出,洛阳高新法院执行的是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银租赁公司”)诉蒲城县农博城、蒲城县三合农机的债务,但是没有执行他们的财产,而是执行了渭南市环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渭南环宇公司”)的财产。渭南环宇公司占农博城的37%的股权。洛银金融公司与蒲城县渭北农博城(以下简称“渭北农博城”)、蒲城县三合农机(以下简称“蒲城三合农机”)三方合作,签协议时将渭南环宇公司的三层办公楼在洛银金融公司做的抵押,抵押评估价是1300万元,洛银租赁公司向蒲城县国土局出了一个确认函,确认它的价值是1300万元,但用900万元作抵押,另外信用放大640万元,总共放贷1540万元。洛银租赁公司诉蒲城农博城、蒲城三合农机的案件胜诉后,申请执行标的1663万元,渭南环宇公司是个担保人,只能执行渭南环宇公司的1540万元,只能执行其所作担保的三层办公楼,只能执行渭南环宇公司担保的财产,但是洛阳高新法院在执行时将渭南环宇公司名下的土地查封了,其三层办公楼只占这整块土地的一小部分,洛阳高新法院在施行查封时也只能查封此三层办公楼所占的这一小部分土地,不能把这一小部分土地周围所有的这大块土地都进行查封;更不得在施行拍卖时把查封土地上的所有房屋都一并进行拍卖。这些业主们的房屋没有被抵押,又没有被查封,为何莫名其妙地被洛阳高新法院都给拍卖了?!
其中,李建康是以收获折抵工程款的方式取得这里的14套房屋,李建康向洛阳高新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洛阳高新法院2019年3月17日作出裁定书,到2022年6月7日才送达!此裁定书还没作出时,洛阳高新法院就在2019年1月29日进行所谓的开始拍卖!法律规定执行异议期间不得处分,洛阳高新法院却违规处分了本不该处分的这些业主们的房产!
洛阳高新法院的约谈人张国强、韩明,在听取了涉渭南环宇公司执行案的来访群众所反映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后称,上一次我们见面后,洛阳高新法院已经做出安排,让常务副院长张强牵头对执行案件和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进行评查,洛阳高新法院执行局以前的办案人员回避,评查时要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律师代表参加,7月15日前把所有的证据全部提交过来。待常务副院长张强从党校学习回来,15日后即组成评查专班进行公开审查,请大家耐心等待评查结果,如果评查出来问题,我们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其中涉及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洛阳中院已维持了,需要向洛阳中院汇报予以处理,如果评查没问题,我们要向群众解释清楚。请将群众反映的问题清单整理出来,附上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帮助评查组进行评查。
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方面人员表示:原来执行异议承办人杨超锋曾到蒲城现场调查过,杨超锋应当在评查组当中。
经访察了解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这些民众一直反映举报洛阳高新法院人员在此执行案中涉嫌存在明显错误及舞弊问题的情形。
这些大多为2013年至2016年期间全资购买渭南环宇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陈庄镇东鲁村渭北农机销售中心(以下简称“渭南农机中心”)商业用房屋的业主(部分系渭南环宇公司清欠工程款折抵的);此商业用房屋交付后,这些业主自己出资对该商业用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故对该商业用房屋上不可移动的添附享有所有权。
这些业主曾为购得渭南农机中心的此商业用房屋,与渭南环宇公司签订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了购房款(有的是以清欠工程款折抵的);渭南环宇公司向他们出具有收款收据,交付了他们所要购买的商业用房屋;对渭南环宇公司所交付的商业用房屋,这些业主实际占有至今,迄洛阳高新法院2019年网络拍卖这些业主实际占有的该商业用房屋及其不可移动的添附前,没有任何人向这些业主主张过什么权利!
故,依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等规定,在这些业主实际占有、没有任何人对他们的占有主张过权利的情况下,应当对他们实际占有渭南农机中心商业用房屋的行为视为“事实行为成就”。很明显,这些业主对渭南农机中心此商业用房屋享有物权,应受法律保护;这些业主对该商业用房屋取得的添附,更是享有受法律保护的物权。
洛阳高新法院将这些业主享有物权的渭南农机销售中心此商业用房屋及其添附予以网络拍卖,其依据洛银租公司与渭南环宇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胜诉后,洛银租赁公司向洛阳高新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的动作表现。此前的2016年,渭南环宇公司为获取贷款,曾将为开发建设渭南农机中心所取得的蒲国用(2009)第000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羁束的土地及位于蒲城县陈庄镇东鲁村权证号为12689号的房产(特别说明,此房产与这些业主无关!)抵押给了洛银租赁公司。洛阳高新法院对洛银租赁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后,于2018年4月26日查封了渭南环宇公司抵押给洛银租赁公司的房地产。
可见,无论是渭南环宇公司向洛银租赁公司抵押案涉房地产,还是洛阳高新法院查封案涉房地产,均在这些业主们实际取得并占有的房地产及添附之后。按照我国普遍实行的物权大于债权或说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司法实践,洛银公司的债权无法对抗这些业主们具有的物权。
得知洛阳高新法院人员在渭南的如此查封行为,业主们提出执行异议。洛阳高新法院人员却以为,这些业主们与渭南环宇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经登记备案,协议中也未注明商品房销售依据情况,在此异议审查中也未提供相关依据,证明该房产销售已获合法的商品房预售许可(注:洛阳高新法院有关人揣着明白装糊涂,因为他们很清楚,这些业主们购买的是现房而非期房,根本就不需要商品房预售许可!),因此,这些业主们以其是上述房产的实际所有人(注:这些业主们一直坚持自己是实际占有人,并没有说自己是实际所有人,洛阳高新法院有关人故意在这里偷换概念!)为由请求中止执行,洛阳高新法院称事实理由不足,称本院不予支持。洛阳高新法院有关人遂依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注意:这正是支持这些业主执行异议的法条!),于2019年3月7日竟然裁定驳回了这些业主们的此合法执行异议。
查当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是,“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故,对这些业主中一些以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而取得的渭南农机中心商业用房屋的业主,就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作为熟稔法律法规的洛阳高新法院,此举明显是枉法裁判!
且,当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71条第一、二款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洛阳高新法院人员则根本无视此规定,反其道而行之,当这些业主们提出的执行异议还在审查中,即于2019年1月29日急不可耐地对此所谓案涉房地产进行了第一次网络拍卖。
洛阳高新法院人员的如此种种胆大妄为,迫使这些业主们开始探寻其所谓进行的网络拍卖的内幕隐情,一层层揭开了洛阳高新法院有关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原来面目。这些业主们且对洛阳高新法院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除前已述及者外,再略列举报几之如下:
一、在此查封案所谓涉房地产时,洛阳高新法院人员明知这些业主们均为实际占有人,却不依据当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之规定,拒不通知这些业主们,也不张贴公告,却是着急秘密进行。
二、在对所谓案涉房地产评估时,洛阳高新法院人员明知这些业主们购买渭南农机中心的商业用房屋没有产权证,却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的规定,非但不要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此案所谓涉房地产的河南鼎坤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鼎坤评估公司”)“就该房屋是否可转化为有证房屋征求行政机关意见,并作为确定无证房屋价值的参考”;也无视河南鼎坤评估公司并无资产评估资质,却放任河南鼎坤评估公司对这些业主们购买的商业用房屋的添附进行评估,将法律规定明确为这些业主们所有的添附按“成本法”计算进蒲国用(2009)第000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羁束的土地及其地上所建商业用房屋价值,严重损害了这些业主们的利益。
三、在进行所谓拍卖此案涉房地产时,洛阳高新法院有人员知这些业主们属于优先购买权人,却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和第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等规定通知这些业主们,非法剥夺了这些业主们的优先购买权。
四、前已述,在拍卖所谓案涉此房地产时,洛阳高新法院人员刻意制造“没有优先购买权人”的网络竞拍环境,在所称多次流拍后,于2019年10月14日,将被河南鼎坤评估公司评估价值34483405元的所谓此案涉房地产(这个评估价本来就低得背谱离奇!),让洛阳禅醉茶业有限公司以19310706.80元的所谓“竞拍价”得手,该“竞拍价”竟然只是其评估价的56%!
据悉,该案涉房地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是24850.9平方米,有证房屋建筑面积是9669.9平方米,无证房屋建筑面积为14760平方米,另有6310平方米的钢结构棚。就此见知,按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计算,在此每平方米只拍得了777.06元;若按建筑面积计算,在此每平方米拍得的均价约628.20元。
经查知,洛阳禅醉茶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注册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赵静(并非实际投资人!),注册资本1000000元,仅是认缴而非实缴。就是这家“蚂蚁”洛阳禅醉茶业有限公司,在资本金并不充足的情形下,却在出生两年后,以白菜价吃掉了比自己体量大约20倍的这里的“大象”!令人们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这家能吃掉比自己体量大约20倍“大象”的“蚂蚁”洛阳禅醉茶业有限公司,竟在2019年、2020年连续因“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问题,被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得知此情的人们指出,应透过如此表象查明内在动因实质,洛阳高新法院人员与洛阳禅醉茶业有限公司之间有否利益输送、利益关联、利益联动?亟待有权机构予以彻查弄明并公示实际结果!
五、前已述,这些业主们因为是此案涉商业用房屋及添附的所有人,所以是该执行案的当事人;又因为这些业主们实际占有此案涉商业用房屋的时间在其抵押及查封之前,所以还是该执行案的利害关系人。而这些业主们再向洛阳高新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后,洛阳高新法院人员却莫名其妙地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经查,该法条没有第二款!),竟认为这些业主们在此案中作为原告不适格;不予审查网络拍卖合法性!
这些业主们不服,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则以这些业主“并非利害关系人”维持了洛阳高新法院的明显错误判决!
需要说明的是,洛阳高新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拒不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将这些业这检索并提交的四则类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690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580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498号民事裁定书】与本案一并提交该院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也不依照上述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并通过释明等方式向这些业主回应,竟在其法律文书里对此连提也不提,其胆大妄为、违法办案已经到了令众发指的地步!
在这前后,这些业主们曾以书面形式分别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邮寄了控告申诉状,控告洛阳高新法院有关人,但至今三年过去了,这些业主们的控告申诉未见得到其任何回应!
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七)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第四条规定,“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024年4月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召开会议,对在全国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进行动员部署。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刘金国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从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下更大气力纠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的关心关爱就在身边,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刘金国指出,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是老百姓期盼的实事,是关系党的执政根基的大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迅速行动,抓好线索处置,强力推进办案,狠抓纠风治乱,集中解决一批群众身边的实际问题。对涉及范围广、影响恶劣的问题,要从严查处、查清查透;对反映具体、条件成熟的,要果断立案,迅速突破;对疑难复杂以及干扰多、阻力大的案件,纪委书记要直接指挥,集中攻坚。要坚持正风反腐一起抓,把监督、办案、整改、治理贯通起来,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由于河南省洛阳高新法院人员在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陈庄镇农机销售中心执行一起生效判决时,不仅查封了担保人只设定抵押在位于这里农机销售中心的1千6百多平方米房屋,还随意扩大到查封了担保人没有设定抵押的约3万多平方米建筑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违反了当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之规定。因此给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方面带来了由此形成长时以来的集体信访案,上百信访人均是建设在这里的农机销售中心的业主们。为此,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委在通过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形成共识的基础上教育群众理性依法维权的同时,先后派出由县委政法委和县信访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人员已三赴洛阳,积极与洛阳法院方面及时沟通相关情况,以及时研究稳妥确实解决此问题及相关事项。
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的这些业主们希望上级领导,督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正风正纪、反贪肃贪,对敢不“下更大气力纠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纠风治乱”“从严查处、查清查透”!这些业主们也希望河南省、洛阳市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能够及时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阳高新法院派驻懂政治、能办案、敢负责、有担当、勇于亮剑的纪检监察干部,将所反映的问题线索一查到底,给当事人、给社会一个明确交代!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的关心关爱就在身边,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这些业主们在专此上书中表示,为使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落到实处,真切了解到基层党建及政权建设存在的问题,期盼有关人及时调查核准并公布做出相关处理的应有结果是盼。
又悉,河南省洛阳高新法院人员在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违法扩大执行中,还曾殃及到蒲城县渭北农博城无关的当地此派出所。
法律人士表示,此执行案存在的明显问题本应可以避免,此个例不能代表也不可影响当地司法队伍的形象和水准,应共同注意和关心的在于如何才能有效防范和杜绝今后此现象的发生才是!
民众认为,应就此教育有关人应认真负责,积极纠错,查因,追责,善后,汲取教训,应给豫陕两地社会民众一个可信可接受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