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援引《孝经》的积极意义
2024-12-24 阅读(10676)
根据媒体报道,陆老太现年85岁,2008年11月,她以37万余元的价钱将自己的房子卖给女儿张某,在办理过户手续后,张某拒不付款, 陆老太将女儿告上法庭并胜诉。然而,判决书生效后,张某非但不给母亲房款,反而将这套房子转卖给自己的女儿汤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 行。更为离谱的是,在法庭上,汤某的代理人对张某和汤某的母女关系矢口否认,并表示汤某不认识陆老太。法院在调查清楚事实后,依法做出了撤销张某与汤某房 屋买卖合同的判决,并在说理部分特别指出:“我国有‘百善孝为先’的古语,‘孝’有孝顺、善事父母之意,古代以尽心奉养和绝对服从父母为孝,儒家经典《孝 经》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由此可见,‘孝’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是天经地义、人之美德,在现在的社会应当更加提倡。结合到本案, 陆老太已经是85岁高龄的老人,张某作为她的女儿,理当孝顺父母、善待父母。”
在民事判决书中如此肯定孝道的价值,可谓振聋发聩。“孝”是最能体现我国文化特征的概念,有学者将孝道概括为“使中华文明区别于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印度文明 的重大文化现象之一”。我国“孝”文化的逻辑,是以人类的血缘关系为基础建立道德与社会秩序,进而推己及人,由爱自己的父母亲人,推展到爱人类乃至宇宙万 物。自汉代出现《孝经》并确定“以孝治天下”的思想后,在2000年的中国历史上,“孝”是维系我国社会存在与发展的最基础性的理念。
在最近一个多世纪的现代化进程中,孝道思想受到了很大的冲击,有些矫枉过正。自五四新文化运动开始,孝道就被看做是封建礼教的内容而受到批判。依据阶级斗 争理论,亲不亲阶级分,以血缘为基础的孝道则在很多时候被看做是“革命”的障碍。这些批判既为社会的剧烈变革扫除了思想阻碍,也直接促成了大众道德观念的 混乱与失序。而最近30年来,拜金主义盛行,很多人为了金钱不仅违法乱纪,甚至六亲不认。就像本案所提,女儿、外孙女为了一间房子,居然公开否认与母亲、 外祖母的血缘关系,可谓禽兽不如。很显然,在今天,以孝治天下可能不合时宜,但在社会伦理层面,个人对父母保持尊敬、感恩,孝敬自己的父母祖辈,营造和睦 家庭,不仅有助于提升个人的幸福指数,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
此次法官的判决书之所以引发如此大的反响,说明整个社会都在急切呼唤道德与良知的回归。在现代社会,法律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基石,依法治国、司法独立是基本 的社会常识。然而,法律与道德、与宗教价值并非无关。法律所维护的观念、思想和价值,最终要体现人性的善良追求,维系社会的公序良俗。我国《民法通则》第 7条就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哈罗德。J。伯尔曼也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表示,宗教“给予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 性”。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只是世俗政策的工具,它也是终极目的和生活意义的一部 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判决书中对《孝经》的引用及其引发的积极反响,生动地说明,好的司法判决不仅可以维护世俗利益的公正,而且对于全社会的 道德与文明导向,也会有重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