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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还是法治国家吗?在日华侨科学家的冤案引发关注

2025-03-09 阅读(6283)

「导读」近日,曾在日本媒体上炒作的所谓“中国华侨科学家间谍案”,随着东京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出炉,再次引起各界争议和关注。

近日,曾在日本媒体上炒作的所谓“中国华侨科学家间谍案”,随着东京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出炉,再次引起各界争议和关注。

据日媒报道,东京地方法院2月25日对涉嫌违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泄露商业秘密)而被起诉的中国籍前主任研究员权恒道(60岁)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4年,并处罚金200万日元(检方求刑为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200万日元)。

2023年6月,权恒道教授遭到东京警视厅逮捕而被多家日媒报道时,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毛宁在当年6月19日举行的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注意到有关报道,对此高度关注。我们已通过外交渠道向日方表达严重关切,要求日方切实维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希望日方切实尊重法制、市场经济和公平竞争原则,为中日科技交流合作创造良好环境。中国驻日本大使馆也在对权恒道教授进行领事探视后发声,要求日方切实尊重法律和事实,确保中国公民合法权益。

尽管中方对此表达严重关切,尽管所谓“中国华侨科学家间谍案”查无实据,纯属子虚乌有,是故意抹黑中国华侨科学家的谎言,但是日本法院仍罔顾事实,仍然以中国华侨科学家权恒道教授所谓违反了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泄露了日本产业总合研究所(以下简称产总研)的技术秘密为由,对权恒道教授做出了有罪缓刑及罚款的判决。

此举不免让人疑惑,日本还是法治国家吗?权恒道教授本人对该判决非常愤慨,已决定向日本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自该案于2023年12月1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到2025年2月25日宣判,记者一直旁听了案件的全过程。到底是不是一桩冤案,看看本案一审的漏洞百出就知道了。

记者根据法庭上对检方提出的证据,检方提出的证人的证言,辩护方提出的证据及辩护意见,以及权恒道教授本人在法庭上的作证,确信案件中提及的技术报告不是产总研的技术秘密,权恒道教授没有泄露产总研的技术秘密。可以说日本法院对权恒道教授的判决是既不公正又不公平。

本案谈到的所谓产总研的技术秘密,是指用于远距离高压电线绝缘的先进材料七氟异丁腈化合物(以下简称“C4”)。产总研于2022年向日本警视厅报案称,华侨科学家权恒道于2018年4月13日通过产总研的邮箱,将一篇有关C4的研究简报(以下简称“研究简报”),传给了北京宇极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宇极公司),因此,指控权恒道教授违反了产总研的技术保密规则,为获取不正当利益,通过邮件向北京宇极泄露了产总研的技术秘密。

记者通过法庭上对C4是否是产总研的技术秘密的质证论证,十分清楚地认识到C4根本不是日本产总研的技术秘密。

美国科学家Ashok K.Vij于1977年提出了含氟腈类可做为绝缘气体应用。2013年,美国3M公司开发了高压电线绝缘的第一代产品作为常用的绝缘产品SF6的替代物,较早实现了C4的合成并工业化生产。美国3M公司申请了氟化腈的专利并用于绝缘体。该专利产品从2014年开始商业化推广。在2014年的国际大电网组织(CIGRE)组织的学术论坛中,阿尔斯通公司和3M公司首次详细介绍了C4的性能并与SF6进行了对比。如上所述,有关C4的研究,早在2013年就已经是公开的技术情报。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北京宇极公司等科研机构和高科技公司,于2016年就开始研究全氟异丁腈制备方法,发表了数十篇论文,申请了多项专利。2017年初北京宇极公司完成了全氟异丁腈的技术开发,同年11月30日,北京宇极公司申请了一系列“全氟腈的制备方法”专利,2017年12月,北京宇极公司和中化集团公司已经能生产了100公斤级的C4原料。北京宇极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宣布全氟异丁腈连续工艺开发成功。2018年初,北京宇极公司完成了10吨级中试验生产装置的建设。

因此,可以肯定地说,C4的制备和生产技术研究早已在多个中国公司和机构展开,是中国的科技专利技术,不是日本产总研的技术,更不属于产总研的技术秘密。

直到2019年,日本的研究人员才开始发表有关绝缘气体SF6替代物的论文,目前能够查到的论文有12篇。2021年,日本几家大公司联合发表声明,不采用含氟的气体作为SF6的替代物。为开展SF6的替代研究,日本制定了自2022年到2025年的研究计划。产总研并没有参与这些关于SF6替代的研究。到目前为止,日本政府,大学,研究机构及各个公司,没有针对C4化合物的开发研究。

产总研至今也没有对C4研究进行立项。根据产总研的科研计划规定,在产总研工作的科研人员如果从事一项新的技术开发研究,要由课题组负责人向产总研管理层提交科研计划,及经费、科研人员的配备、购买实验设备和实验材料,和提出预计科研时间和预测市场经济效益等。产总研管理层根据课题组负责人提交的科研计划,经过严格审查通过后,批准立项,向日本政府申请科研经费。因此,在产总研立项后,产总研要将科研成果,作为产总研的技术秘密进行保密管理。

产总研2018年并没有对C4的研究立项,原因在于,日本市场不存在对长距离气体绝缘高压输电的市场需求。产总研作为国立科研机构,每一项科研开支都要经过日本政府的批准后才能立项。产总研至今也没有为C4的研究购买设备和实验材料。据权恒道教授在法庭上作证时说,他从未在产总研的实验室做过C4的实验。

辩护律师在法庭举证时说,产总研对技术秘密的管理非常严格,对经过产总研批准立项,经认定为产总研的技术秘密的研究成果,要进行编号保管。而前面提出的研究简报,是未经过实验室实验,也未经产总立项,更没有经过产总研认定为技术秘密给予编号管理。

日本警方的证人出庭作证及负责起诉的检察官,没有在法庭上提出能够证明是由权恒道教授通过邮箱泄露了产总研的技术秘密的直接有力证据。

在东京地方法院的判决中,使用很大篇幅,说明北京宇极公司利用了产总研的技术开发了中国的C4产品,其根据是,在产总研有几位中国的博士研究生在产总研做研究,在业余时间把学习研究的体会,汇集成周报,供同学们参考。

同时法院还捕风捉影,将有的学生发表在杂志上的论文,因联名作者中有权恒道教授的名字,就判定权恒道教授是通过指导学生做C4实验的方式,与C4研究有关,因此才泄露了属于产总研技术秘密,

而恰恰相反,学生在论文中明确指出,实验使用的样品是从中国北京宇极公司购买的,进一步说明日本产总研没有这个领域的研究,哪来的技术秘密。日本法院这样的推论方式,违背了疑罪从无的刑事法律的原则。

记者旁听了产总研两位证人的庭上作证,其中1位证人作证时说,C4的实验过程需要三个过程,而产总研既没有实验所需的原料,又没有所需的实验设备,基于想象描述了研究简报上并不存在的内容以自圆其说,辩护律师通过调查驳斥该证人的证言不是事实。

产总研的另一位证人,也是一位资深的科学家,在法庭上的作证不仅漏洞百出,而且在辩护律师严谨地质证下,该名证人不得不在作证结束时承认,是按照警方的要求做出书面证词。其不仅丧失了作为科学家的品质,从反面也证明日本的警方和检方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而日本法院却恰恰采信了他们的证言。显然,这次日本法院对权恒道教授的判决,是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做出的,令人难以信服。

另外,与日本检方的证人出庭做不出权恒道教授有罪的证言相比,更令人大跌眼镜的是,作为所谓技术秘密泄露的被害方产总研的报案代表,将已经提出的书面证词从法院撤回,经辩护律师再三向法院申请,该报案代表仍然拒绝出庭作证,甚至连律师的电话都不敢接听。不敢出庭作证,何谈被害?

日本检方给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中,有一份东京工科大学教授对该案件涉及的研究报告数据分析,由于该分析的观点不支持检方的主张,因此,检方拒绝提交该日本专家的证词给法庭。如果该日本教授书面证词交给法院的话,完全推翻了日本检方的指控,检方利用手中的权力只采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种做法是对日本国民税金的滥用,更是对权教授不公平。

换句话说,日本检方拒绝提交证明权恒道教授无罪的证据,这对权恒道教授不公平。日本法院仅根据日本检方的指控,做出了判决,更是对权恒道教授的不公正。

记者从辩护律师处了解到,这次权恒道教授的案件争议点是,权恒道教授是否违反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泄露了产总研的技术秘密。

为此,辩护律师在辩护中明确指出,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所指的“营业秘密”,是指作为秘密被管理着的生产方法、贩卖方法等相关的技术上营业上的秘密情报。但是,已经公开的技术秘密不在此范围。

进一步说,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所说的“营业秘密”具备三个要件,其一是对技术实施“秘密管理”(例如编号,加盖保密章);其二是尚未公开发表而具备的“秘密属性”;其三是具有经济效益。纵观权恒道教授的所谓泄密案,与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规定的三个要件,一个也不符合。

综上所述,有以下几点结论:第一,不管是学生用来交流的周报,还是那份研究简报,都没有经过产总研的“秘密管理”,不在其管理范围之内。第二,C4自2014年起,就由美国3M公司向世界推广,中国北京宇极公司于2017年就已经申请多项专利,并于2018年1月实现了C4产品的量产,这些都使得那份C4研究简报不再具备“秘密属性”,也更不是产总研的技术秘密。第三,产总研没有立项,根本没有这样的研究项目,也就谈不上预测市场经济效益。

因此,日本法院的判决没有遵循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规定,更是缺乏客观证据,仅凭产总研的片面不实证词和检方的起诉,无视辩护律师提出的有理有力的证据,通过堆砌检方和产总研的各种不实主张作为判词,就做出权恒道教授承担刑事责任的一审判决。正如开篇所疑惑的那样,我们不禁要再次发问,日本如此制造冤案,还是法治国家吗?

持有这样疑问的不仅是记者,就是日本律师,也对日本法院的判决提出质疑,他们评论认为,日本法院的判决完全罔顾事实,判决本身存在逻辑性错误。

因此,辩护律师认为权恒道教授被判有罪是无辜和冤枉的,表示支持权恒道教授上诉,辩护律师也将继续为权恒道教授伸张正义。让我们拭目以待!